Volunteer

2018-10-24

Purpose

  1. 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,提供民眾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之機會,並加強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之運作與志工服務績效,提昇本館服務品質,特訂定本要點。
  2. 本團體定名為「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志工服務隊」(以下簡稱志工隊)。
  3. 志工隊以凝聚志工共識、培養自發性、長遠性之志願服務,協助本館館務運作及活動推行為宗旨。
  4. 本館得依需要提供財力、人力、物力支援志工隊之活動與發展,志工隊因解散或違反本要點,本館得取回所提供之資產性設備。
  5. 志工隊由本館全體志工組成,凡與志工服務相關作業皆受本館指導與規範。
  6. 為發揮團隊分工合作之功能,志工隊設隊長、副隊長,其下並設導覽解說組、教育推廣組,每組各設組長一名、副組長一至二名及小組長若干人;本館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或增設組別及人員。
  7. 隊長、副隊長、組長、副組長及小組長為志工幹部,志工幹部每屆任期自當年1月起至12月止;首屆任用由本館指派,任期一年。第二屆起隊長及副隊長選舉候選人由本館提名,交由志工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得連任一次。志工隊隊長及副隊長選舉辦法另訂之。組長、副組長及小組長由隊長推舉適任人選,報經本館核定後任用,任期一年,不受任期之限制。另服務組每日上午、下午各置小組長一名。
  8. 隊長得依工作需要,設立聯絡、庶務、活動等負責人員,以利工作推行;各項工作負責人選由隊長推薦,報經本館同意後行之。
  9. 志工隊各項職務均為義務職、無給職。